廈門法律熱線案例:賣房遭遇“陰陽合同” 律師引導合法交易
今年6月29日,我作為房屋出賣方到一家房屋中介賣房,遇到了一件蹊蹺事。我與房屋中介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約定房屋價格為295萬元,但是到了銀行簽存量房相關合同時,顯示房屋的交易價卻是398萬元。
我詢問房屋中介,中介說這種現象是正常的,交易也是合法的,讓我不要有顧慮。但我思來想去還是覺得不放心,想通過廈門市12348法律咨詢平臺咨詢一下,這種現象是否屬于高評高貸,有沒有違法?
另外,作為賣家,我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中介不愿意取消合同,我該怎么辦?
咨詢人:福建省廈門市賣房人余先生
6月29日,我在廈門12348法律咨詢平臺的12348法網熱線上看到了余先生的相關咨詢。在了解案件相關信息后,我通過平臺一一解答了他的疑惑。
首先,我告知余先生,房屋買賣協議約定的價格和網簽協議的價格不一樣,可能涉及“陰陽合同”。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介的行為若是為了逃避稅收、騙取貸款,還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中介將網簽的價格提高,從而幫助購房者獲取更多貸款的行為屬于違法違規行為。
其次,對于賣家來說,也存在法律風險。資產評估法明確規定委托人“串通、唆使評估機構或者評估師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將會被有關部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評估價”“網簽價”與實際成交價不同,買家通過獲取更高貸款支付房屋價款,也可能涉及貸款詐騙。而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在履行中也可能存在一些潛在風險,例如買方在獲取更高額的貸款后卻惡意違約,不再按照合同規定繼續履行等情形。
最后,《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還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可見,房屋中介的行為違法違規,余先生可以直接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房管局舉報投訴,余先生簽訂的中介合同也涉及無效,中介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務,以不正當手段誘騙消費,余先生可不支付中介費用,中介機構還將面臨罰款等。
解答人:廈門市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臺、12348法網平臺律師、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江棟宇
辦理結果:余先生按照律師解答與買家溝通,雙方協同告知房屋中介相關利害關系。最終,三方重新達成一致意見,余先生與中介解除房屋中介合同,通過另外一家房屋中介順利完成房屋買賣。余先生也從廈門市12348法律咨詢平臺了解了相關法律知識,對平臺的法律服務深表認可。
編輯:qysb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