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的公告(2023年第20期)
(資料圖)
1、南京市棲霞區小李冷凍水產品經營部銷售的凍帶魚,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企業購進上述產品10箱,共計30公斤,貨值126元;已銷售10箱,共計30公斤。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養殖環節造成。經查,當事人進貨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棲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
2、江蘇北華聯超市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區大廠新華路分公司銷售的標稱南京蘇欣醬菜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洋白蒜,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二氧化硫殘留量和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企業購進上述產品10公斤,共計10公斤,貨值296元;已銷售10公斤,共計10公斤。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加工環節添加劑使用不當。經查,當事人索證索票齊全,同時查驗了購進產品的檢驗報告,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江北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
3、標稱南京蘇欣醬菜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洋白蒜,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二氧化硫殘留量和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企業生產上述產品10公斤,共計10公斤,貨值52元;已銷售10公斤,共計10公斤。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產過程控制不嚴造成。六合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14元;罰款500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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