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亮點!廣州特許經營合同中將加盟費約定為服務費不退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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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靜律師解答:無效,加盟費就是加盟費,無論合同約定為什么費用,本質上還是加盟費,按照法律規定,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退的。如下面這個案件,特許經營合同將加盟費約定為調查費、文件制作費,任何情況不退,法院就判決為格式條款無效,加盟費可以退部分。
判決書節選:
關于宜某公司應否返還特許經營加盟服務費的問題。涉案《特許經營合同》第5.1條約定,特許經營加盟服務費是對甲方就本特許酒店項目進行的調查研究、審查、批準、制作文件和其他行政職能的報酬,該費用為一次性費用,不予返還。雙方同意特許經營加盟服務費按人民幣3000元/間的標準收取,實際金額按甲方對乙方特許酒店開業驗收時的實際客房數計算。經宜某公司和金某公司確認,金某公司實際支付的特許經營加盟服務費為250400元。本院認為,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特許經營是指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本案中,宜某公司在上述合同條款中將特許經營加盟服務費約定為就本特許酒店項目進行的調查研究、審查、批準、制作文件和其他行政職能的報酬,一次性收取高額的費用并不予退還,明顯超出其提供上述服務應當收取的必要、合理的對價,實質上是對金某公司在特許經營期限內使用宜某公司經營資源而支付的特許經營費用的規避,損害了被特許人的合法權益。上述合同條款系宜某公司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宜某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與金某公司、莊某就該條款進行了協商,應當視為格式條款?!睹穹ǖ洹返谒陌倬攀藯l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按照公平原則,在認定該特許經營加盟服務費的性質時,應當按照通常理解的被特許人就其在特許經營期限內使用特許人的經營資源而支付的特許經營費用進行解釋,故本院綜合考慮涉案合同期限為20年,實際履行不足4年,且在涉案合同履行過程中,宜某公司已收取對應服務費用等因素,酌情認定宜某公司應向金某公司返還特許經營加盟服務費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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