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嗎?民訴法協議管轄規定有哪些?
一、
在案件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的提出證據的義務。依現代各國民事訴訟制度,舉證責任根據證明對象由雙方當事人分擔,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是按照實體法觀點,舉證責任與訴請適用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密切聯系;僅特定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才屬于證明對象內容。
二、民訴法協議管轄規定有哪些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協議管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
(2)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
(3)必須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
(4)當事人必須進行確定的、單一的選擇。
(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三、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通常包括案件事實和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實體法律關系。
在這里應當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與訴訟標的區別開。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請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它是訴的一個要素。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則是指訴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訴訟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它既包括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又包括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可見,訴訟標的只是訴訟法律關系客體內容的一部分,絕不能將它們劃等號,兩者的屬性和所包含的具體內容均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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