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晉文化與法家起源 當前信息
作者:周美華 周敏華(黃岡師范學院文學院特聘副教授)
三晉是法家的發源地,因三晉否定禮,主張落實法治,以化解掉宗法制度所引發的弊端。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馮友蘭《中國哲學史新編》將法家分成了晉法家和齊法家。齊法家并不否定禮,主張:“法出于禮,禮出于治。治、禮,道也。萬物待治、禮而后定。”(《管子·樞言》)齊法家除了肯定禮,還強調:“上以禮神明。”(《管子·君臣下》)將禮的作用甚至超越到可與形而上的神明相通,這與看重解決現實問題、最快發揮功效、主張君主專制和以法治國的晉法家,立意大相徑庭。
晉法家為富國強兵及鞏固君權,而否定西周禮法以制定刑書。晉國君、臣甚至還成了法的制定者,唐叔虞、晉文公、士蒍、趙盾、士渥濁、右行辛、范宣子及鐵之戰以軍功行賞罰的趙鞅,皆為晉國的法治傳統奠定雄厚根基。自叔虞封唐奉行“啟以夏政,疆以戎索”(《左傳·定公四年》),晉國便可靈活地依現實需求而屢屢修法,雖四面皆狄,晉國非但沒被殲滅,還能在持續的夷夏整合中,兼并了戎狄及相鄰的華夏諸侯國,并自晉文公起,出現比各霸主更長時期的霸業。頻繁修法,顯示晉已較齊法家可更靈活地跳脫宗法束縛,故能開啟戰國時期土地、人民全轉為國家所專有的編戶齊民。《史記·太史公自序》言“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的法家特質,在晉法家身上顯然才最充足;故三晉不僅是法家思想的發源地,也為孕育更完善的法治系統,提供了最充分的地理和歷史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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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為何出于三晉?蒙文通指出:“晉固有戎狄之民,而治以戎狄之法。”(《周秦少數民族研究》)夷夏雜處的文化格局,令晉國得因時制宜的有悖和補充周禮。戎狄“利國”“利眾”而“無親”(《國語·晉語一》)的傳統,也被晉國所吸收,為抵御外患及維護君權,可以彈性的調整國策;于是晉國便不拘宗法,視實際需要而與時俱進地制定新法。
但問題是,晉國雖有戎狄環繞,燕國的北、東也全被東胡包圍,西面也有樓煩和匈奴盤踞(譚其驤《簡明中國歷史地圖集》)。北戎見周室衰微,便毫無顧忌地統領萬騎侵擾燕國(《史記·燕召公世家》),燕國何以既不“疆以戎索”,也未一再調整國策?顯然“御狄”雖是促成晉國進行相當變革的現實考量,但較各諸侯國更頻繁的戰爭,令晉國公室始終面臨的存亡危機,恐更是晉國不得不一再脫離宗法,而邁向法治的更重要關鍵。
晉國除了抵御戎狄,由公室兩次發動“庶嫡之爭”,得待重耳回國,綿延108年的庶嫡爭戰才終告結束。但在此之前,晉獻公為防范公族效仿其祖上發動小宗滅大宗,便借異姓貴族士蒍以“盡殺群公子”(《左傳·莊公二十五年》)。公室之爭盡管因重耳回國而得以終結,但隨著晉文公的爭霸,又促使晉與諸侯國及戎狄不斷地發生爭戰。晉文公四年“大搜于被廬,作三軍。”(《國語·晉語》)將晉獻公時的二軍擴充為三,再以大搜形式,命隨其流亡的功臣趙衰、狐毛、狐偃、先軫等異姓貴族,有違宗法登上政治舞臺執掌軍政大權。來年“晉侯作三行以御狄”(《左傳·僖公二十八年》),晉國軍制再經變革而增為六軍。
軍制持續變革雖令晉國稱霸,但為穩固霸業,便還得一再地陷入爭戰。晉國將所增土地設為郡縣,再命異姓貴族任“遠官”管理(《國語·晉語四》)。異姓貴族卻借機發展自家勢力,使其逐漸脫離公室掌控,成了異姓卿大夫的世襲采邑。轉成世襲后,異姓卿大夫便可因所霸占領地而握有軍權、土地和人民。
無論于公于私,新興的卿大夫都得為穩固晉國霸業及擴大自家勢力,而制定更具效益的新法。晉文公去世后,趙盾以中軍將執掌國政,頒布遙遙領先各諸侯國的九項新政,史稱“趙宣子之法”,“使行諸晉國,以為常法”(《左傳·文公六年》)。趙盾的新法固然有助于穩住霸業,但其專權卻嚴重威脅君權,導致晉靈公欲誅殺趙盾。這場君權之爭并未成功,之后趙穿還于桃園攻殺晉靈公(《左傳·宣公二年》),卿大夫勢力更明目張膽地凌駕于君。趙氏始終尾大不掉,對君權威脅太大,晉景公遂提拔了趙氏政敵欒書,發起“下宮之役”以殲滅趙氏(《左傳·成公八年》)。
這場下宮之役仍未讓晉景公奪回君權,不過是只將趙家勢力移轉至欒家。異姓家族將治理的郡縣據為己有再代代相傳,壯大后又相互角逐,令十一家并成了六家,再由六家并至四家,最終韓、趙、魏三家還聯手滅掉智家(《資治通鑒·周紀》)。每一次兼并都曠日持久,尤其從六家并到四家就打了八年。面臨被兼并危機的范氏及中行氏,竟將戰役擴大,使齊、衛兩國皆派兵圍困五鹿;中山國也趁機攻伐棘蒲。中軍將并執掌國政的趙鞅,收納從魯國出逃的驍勇戰將陽虎后,于鐵之戰宣告“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左傳·魯哀公二年》)的軍功賞罰令,晉國這場遭內外夾攻的危機才終告平息。
自趙盾開啟法治變革,晉國法治權便隨之落入卿大夫之手。范宣子以一鼓鐵鑄其父范匄所訂刑書(《左傳·昭公二十九年》);二十年后,趙鞅又于鐵之戰頒布君權所行使的封賞。晉獻公為防范君權旁落而盡殺公族,使晉文公可少掉公族掣肘起用異姓功臣;但宗法制畢竟未徹底退出,異姓公卿除以修法宣示政權,也利用宗法制使所占采邑合理傳承。各家為擴張領地而相互兼并,不僅嚴重威脅到君權,最終還演為三家分晉。
三家套用了宗法制才壯大,取得君權的三晉最知其中要害,自然得杜絕宗法制對君權的威脅。此外,因可不拘泥宗法,晉獻公征服戎狄后便毫無顧忌地與戎女聯姻,重耳和夷吾這兩位晉君便皆是戎女所生。之后重耳流亡奔狄,“狄人伐廧咎如,獲其二女叔隗、季隗”(《左傳·僖公二十三年》),重耳娶季隗,趙衰娶叔隗生下了趙盾。自此晉國君、臣皆注入戎狄血統,戎狄“利國”“利眾”及“無親”的傳統便更可深植,發展至三晉自然要擺脫禮法,直接步入最能解決現實問題,最能鞏固君權,也最可實現富國強兵的法治。
三家分晉后,由韓、趙、魏三國再不幅員遼闊。魏國“地方不至千里,……地四平,……無有名山大川之阻”(《戰國策·魏策一》),被秦、趙、齊、韓等強國包圍,陷入四分五裂困境。韓處天下之咽喉,為戰國七雄最弱,深陷“八面受敵”之境(〔明〕章潢:《圖書編》)。趙領土雖大,但北有林胡、樓煩,東北有東胡和燕,西有魏和秦,南有衛、魏及韓,東有齊國和中山,儼然為“亡國之形”(《韓非子·初見秦》)。三晉雖都屬戰國七雄,地理條件引發的危機卻更大,再不圖強就將亡國,自然得落實利國又利眾的法治。
統治者欲利國、利眾為何就得行法治?因法治能落實君主專制,又能超越情感而回到人性自利及其計算能力上去自利與利他,達到利益共贏,從而產生最大的統治效益。采取編戶齊民、獎勵軍功、循名責實、一決于法的法治,最能達到富國強兵及防范君權旁落,又能與時俱進地調整國策,自然為力求生存的三晉所接續和傳承。
《光明日報》( 2023年04月22日 11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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