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熱點∣產婦“滿月發汗”后身體不適多次就醫,將月子中心告上法庭索賠!法院:無法證明存在因果關系
(資料圖)
順利生產后,陳某入住某公司月子會所,期間,在進行“滿月發汗”這項服務后,陳某出現身體不適,但并未就醫。不久,陳某提前離開月子中心,雙方對費用進行了結算。而在之后,陳某因感冒和產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多次前往醫院就診,她認為月子會所在提供中藥熏蒸調理(滿月發汗)服務項目中讓其給嬰兒哺乳,且僅以一條浴巾覆蓋,導致自己受涼患病就醫,于是訴至法院,要求月子會所退還服務費并賠償醫療費等損失,法院對此會支持嗎?
記者注意到,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關于此案例相關內容顯示,某公司系一家從事母嬰生活護理(不含醫療服務)的月子會所。2024年6月15日,陳某(甲方)與某公司(乙方)簽訂《服務合同》,并支付定金。陳某順利生產后,于2024年8月20日入住某公司月子會所,并支付了剩余款項。2024年9月15日,在某公司為陳某進行中藥熏蒸調理(滿月發汗)服務過程中,工作人員抱來嬰兒讓陳某哺乳,陳某發汗后感覺頭暈、惡心,在床上躺了一下,服務人員用浴巾為陳某蓋住身體,并告知陳某關閉空調后離開。當日晚上,陳某感覺身體不適,陳某丈夫聯系某公司,某公司安排工作人員為陳某進行量體溫、血壓以及用吹風機吹穴位、背部保暖等護理,陳某稍感舒適后未就醫。2024年9月17日,陳某提前離開月子中心,雙方對費用進行了結算,某公司退還陳某940元費用及押金2000元。
2024年9月28日,陳某到宜賓市某醫院中醫就診,經診斷為感冒病(氣虛血瘀夾濕)。之后,陳某多次到宜賓市某醫院進行中醫復診,并自行到診所進行治療及藥房購買藥品,共花費了9413元。陳某認為,因某公司護理人員在其月子中心“滿月發汗”時未對陳某保暖予以重視,其工作失誤造成陳某感冒,使其無力照顧嬰兒,也導致丈夫無法返回工作崗位工作,造成誤工損失,于是一氣之下將月子會所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服務費用,同時賠償其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及精神損失費等。
一審法院認為,某公司護理人員已履行相應的服務措施,盡到了管理人的安全注意義務。而陳某在離開月子中心前,未有因感冒而進行就醫的記錄,也未有離開時向某公司反映存在感冒癥狀的相應依據。根據陳某提交的就診記錄顯示,第一次確診感冒的時間為2024年9月28日,距離陳某離開月子中心已達11日,其感冒的原因存在多種可能性,陳某亦未提交與某公司存在關聯的依據。結合陳某的舉證,不能證明其感冒與某公司的服務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陳某訴請某公司支付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及精神撫慰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審中,雙方還對剩余未服務項目金額的認定,一審法院綜合服務套餐中的比例、市場價格等考量因素,酌情支持未履行服務項目價值為3000元。最終一審判決為:一、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陳某服務費3000元;二、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陳某對此判決不服,向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官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陳某患病與某公司提供服務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某公司是否應退還全部服務費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查認為,在案的《寶媽月子日記》、雙方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可證實某公司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并未實施損害陳某身體健康的行為。在陳某提出不適后,某公司實施的為陳某吹穴位、擔心陳某體感溫差過大而關閉空調以及后續觀察等行為,并不存在明顯的不當之處。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自行關注且有能力關注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對是否應就醫、何時就醫等事項,應由陳某自主決定。基于上述兩個理由,陳某主張某公司退還全部服務費并賠償各項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服務合同》明確約定在合同服務期間發生母嬰生病到醫院治療的費用或發生其他服務項目之外的費用,應由甲方(陳某)承擔。陳某主張按合同約定應由某公司承擔醫療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綜上所述,陳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郭一鵬
校對 胡妍璐
編輯:qysb005標簽: 最新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