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速看料】總局答復|餐飲服務單位使用過期食品案件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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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總局領導你好!
在檢查餐飲企業時,發現該餐廳廚房操作區放著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材料,執法人員及時制止了該行為,并將過期食品予以扣押。在接下來的定性、法律適用和處罰建議等方面,執法人員產生了分歧。
一部分執法人員認為,上述行為屬于經營過期食品行為,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實施處罰。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食品安全執法行為適用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食函〔2012〕469號):超過保質期和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進入餐飲服務單位食品處理區,應視為違法經營行為,相關處罰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另一部分執法人員認為,不屬于經營過期食品行為,而是屬于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未進行顯著標示或者單獨存放的行為,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定性,依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處理。
請問總局領導,基層執法人員遇到此類案件該如何定性,請領導給予指導。
答:
基層執法不易,向基層執法人員致敬。 1、《食品安全執法行為適用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問題的復函》在修訂《食品安全法》前發布,相關情況已變更,建議不再適用。 2、在餐飲單位食品處理區發現過期食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超過保質期后,雖在食品處理區但未使用及無使用可能的, 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法 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定性為未定期檢查庫存食品,未及時清理超過質期食品,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予 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以上供參考。
回復部門:執法稽查局時間:2022-11-07
編輯:qysb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