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視點:輸日水產品監管概述
根據日本厚生勞動省2021年度的統計數據(2021年5月1日—2022年3月31日),在各國輸日的淡水魚類、河豚類、雙殼貝類、冷凍魚類等水產品類中,中國輸日數量位列第一,同時基于日本國內新規的生效實施,要求部分輸日水產品必須隨附合法捕撈證明等文件,本次食品伙伴網帶大家一起梳理輸日水產品的監管制度。
一
(相關資料圖)
日本水產食品的監管
1. 準入制度
(1) 農林水產省
日本依據《水產資源保護法》《水產資源保護法實施令》及《水產資源保護法實施規則》,對部分活體水產動物制定了準入要求。規定了向日本出口鮭科魚類、鯉魚、白鰱、竹節蝦、盤鮑螺、扇貝、海菠蘿等活體水產動物時,需要獲得農林水產大臣進口許可。
上述活體水產動物僅限可能或需要在公共水面或直接排水的設施中保管的且供食用的活體水產動物。
對冷凍、干燥等水產品以及進口后立即在門店銷售或消費的活體水產動物沒有特殊準入要求。
(2) 經濟產業省
基于日本經濟產業省發布的《外匯及外貿法》中的規定,鯡魚、鱈魚等水產及其加工品屬于非自由化品類,有進口配額的相關限制要求,而部分水產品需要 獲得進口許可。
2. 產品標準適用
日本的《食品、添加劑等規格標準》是基于《食品衛生法》制定的一部綜合 性的法規,該法規的食品部分規定了食品通用的成分規格以及生食用鮮魚貝類、 生食用牡蠣、冷凍食品等 23 種產品的產品標準;食品添加劑部分,主要規定了指定添加劑和既存添加劑的試驗方法、成分規格、使用標準等內容。
微生物、污染物等的規定主要分散在通知或告示中,并沒有統一的法規文件。
二
輸日水產品新規
根據日本《關于特定水產動植物等在國內流通合理化等相關法律》第 11 條、《關于特定水產動植物等在國內流通合理化等相關法律的實施規則》第25條的規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進口的鯖魚(mackerel)、秋刀魚(pacific saury)、 沙丁魚(sardine)、魷魚(cuttlefish)、墨魚(squid)或進口加工食品以上述水產品作為原料時,必須提供由外國政府機構出具的合法捕撈證明。同時《關于特定水產動植物等在國內流通合理化等相關法律的實施規則》中規定由船旗國出具 的證明中應記載出具該證明的政府機構相關的信息、捕撈漁船的相關信息、鯖魚(mackerel)、秋刀魚(pacific saury)、沙丁魚(sardine)、魷魚(cuttlefish)或墨魚(squid)的相關信息、出口商、進口商、運輸細節等事項。
日前,我國農業農村部已經發布了《輸日水產品合法捕撈證明辦事指南》助力企業合法出口,應對水產品輸日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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