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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播資訊】【進出口食品安全】特殊膳食用食品知多少

          2023-03-19 10:15:21    來源:青島海關12360熱線微信號    作者:

          面對種類繁多的食品,為了便于監管,我國對食品進行了分類,并逐步制定和完善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我們平時關注度較高的嬰幼兒配方奶粉,其實屬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哪些?應該符合哪些標準要求?進口時應滿足哪些條件?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什么是特殊膳食用食品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 13432-2013),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為滿足特殊的身體或生理狀況和(或)滿足疾病、紊亂等狀態下的特殊膳食需求,專門加工或配方的食品。這類食品的營養素和(或)其他營養成分的含量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有顯著不同。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類別有哪些

          主要包括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以及除上述類別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等4大類。

          特殊膳食用食品有哪些標準要求

          為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特殊膳食用食品應符合《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GB 10769-2010)、《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通則》(GB 25596-2010)、《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GB 29922-2013)、《輔食營養補充品》(GB 22570-2014)、《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5-2021)、《較大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6-2021)、《幼兒配方食品》(GB 10767-2021)等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

          在關注質量安全的同時,為了讓消費者能夠在選擇購買時更加全面地了解產品,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應符合以下要求。

          01

          標簽標示基本要求

          標簽除應符合一般食品標示的基本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不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應符合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相應產品標準中標簽、說明書的有關規定。

          不應對0~6月齡嬰兒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

          02

          強制標示內容

          一般要求

          標簽的標示內容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中相應條款的要求,注明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進口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可不標注生產者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及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等內容,但應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以及在我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食品名稱

          只有符合特殊膳食用食品定義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稱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相應的描述產品特殊性的名稱。

          能量和營養成分的標示

          應以“方框表”的形式標示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以及相應產品標準中要求的其他營養成分及其含量。方框可為任意尺寸,并與包裝的基線垂直,表題為“營養成分表”。如果產品根據相關法規或標準,添加了可選擇性成分或強化了某些物質,則還應標示這些成分及其含量。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應以每100g(克)和(或)每100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體數值來標示。當用份標示時,應標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據食品的特點或推薦量規定。如有必要或相應產品標準中另有要求的,還應標示出每100kJ(千焦)產品中各營養成分的含量。

          能量或營養成分的標示數值可通過產品檢測或原料計算獲得。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實際含量不應低于標示值的80%,并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當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蛋白質由水解蛋白質或氨基酸提供時,“蛋白質”項可用“蛋白質”、“蛋白質(等同物)”或“氨基酸總量”任意一種方式來標示。

          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

          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時應標示調配方法或復水再制方法。

          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適宜人群。對于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適宜人群按產品標準要求標示。

          貯存條件

          應在標簽上標明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貯存條件,必要時應標明開封后的貯存條件。

          如果開封后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貯存或不宜在原包裝容器內貯存,應向消費者特別提示。

          標示內容的豁免

          當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時,可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03

          可選擇標示內容

          根據《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 13432-2013),可以選擇標示能量和營養成分占推薦攝入量或適宜攝入量的質量百分比、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聲稱、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功能聲稱。

          海關監管要求

          1

          向我國境內出口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需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向海關總署推薦注冊,通過海關總署的注冊后方可向我國出口。

          2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境內進口商應通過海關總署進口食品化妝品進出口商備案系統進行信息備案。

          3

          相較普通食品,向海關申報進口特殊膳食用食品時需關注的單證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1.《嬰幼兒配方乳粉配方注冊證明文件(進口)》;

          2.《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進口)》;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4

          進口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其內、外包裝上應標注境外生產企業在華注冊編號或者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準的注冊編號。

          5

          進口商應在產品進口前審核境外企業的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措施的執行情況,以保證進入我國境內的特殊膳食用食品符合我國法律法規標準的相關要求。

          6

          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名稱、凈含量/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為銷售后2年以上。

          海關提醒

          消費者應盡量通過正規商店、網站購買進口特殊膳食用食品,并注意認真閱讀食品標簽。

          進口食品企業也要履行食品安全責任,依法依規開展進口活動。

          供稿:臨沂海關、進出口食品安全處

          編輯:qysb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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