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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親自書遺囑部分繼承人不認可糾紛

          2023-08-25 22:07:42    來源:法務網    作者:

          原告訴稱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判令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歸原告周某杰一人繼承。


          【資料圖】

          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周母與周父系夫妻,育有四子女,即原告與三被告。北京市朝陽區一號系周母2005年出資購買的商品房,登記在周母名下。2006年原告出資將上述房屋買斷,將款項平均支付給各被告,為讓母親安享晚年、限購政策等原因,未辦理過戶。2011年,周母為避免子女繼承糾紛,特意寫下《遺囑》確認以上事實,并表示百年之后該房屋歸原告一人繼承。

          2015年周某坤與周母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該房屋過戶到周某坤名下,該合同已被之前判決書確認無效,現該房屋已恢復到周母名下。現原告要求繼承上述房屋并要求三被告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故訴至法院,望依法裁判。

          被告辯稱

          周某坤辯稱:不同意涉案房屋由周某杰一人繼承,應該按照法定繼承四人共同繼承。涉案房屋在2015年12月18日周母已經將房屋出賣給了周某坤,老人的真實意愿是不再留給原告,應該遵循老人的真實意愿。同時,庭審中原告承認遺囑是他先寫好,然后由周母抄的,我們認為屬于代書遺囑,應該有兩個見證人在場,否則無法證明是老人的真實意愿。因此我們認為應為無效遺囑。

          周某達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應該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割。

          周某鑫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應該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割。

          法院查明

          被繼承人周母與周父為夫妻關系,共育有四個子女,分別為原告和三被告。周母于2018年9月16日去世,周父于1996年10月23日去世。周母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2006年8月20日,原告與三被告簽訂《協議書》,內容為:關于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產權歸屬問題,甲方周某杰,乙方周某鑫、周某坤、周某達,經遺產繼承人四人協商同意如下:一、甲方周某杰一次性將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產權買斷,房屋總造價287449.54元;二、甲方按房屋總造價四分之一的金額,分別付給乙方(周某鑫、周某坤、周某達)三人,每人71832.38元;三、乙方三人(周某鑫、周某坤、周某達)收到錢后自動放棄上述房屋的遺產繼承權;四、甲方周某杰付完錢后,上訴房屋的遺產繼承權歸甲方所有。

          協議簽訂后,原告于2006年9月21日支付給周某達71832.38元、于2008年3月25日支付給周某坤71832.38元,于2009年8月24日支付給周某鑫72000元。三被告分別向原告出具了收據,表示收到涉案房屋的房屋買斷款,同時自動放棄涉案房屋的遺產繼承權。關于涉案房屋的購買情況,原告與三被告均表示涉案房屋于2015年購買,原告與三被告均有出資。

          2011年5月6日,周母書寫《遺囑》,內容為“……經深思熟慮后,本人決定將房屋坐落于朝陽區一號房屋所有權人是周母的房屋產權處置如下:因購房后不久,次子周某杰已將購買房屋的所有款項加上房屋裝修費用合計后平分為四份,其中三份分別給予了長子周某鑫、長女周某坤、次女周某達,每人各壹份。以上三人得到相應款項后放棄了對朝陽區一號房產的繼承權。長子周某鑫、長女周某坤、次女周某達和次子周某杰,對此事已簽有協議并分別向次子周某杰出具了收款收據。因此本人決定身后將北京市朝陽區一號百分之百的產權由次子周某杰壹人繼承,并全權處理產權轉移事宜。特此立囑。”

          三被告對遺囑的真實性認可,但表示是周某杰事先寫好的,周母對照進行謄寫的。對此,周某杰表示是周母讓他事先草擬一份遺囑,然后周母在對照著進行修改,并提交了同日周母書寫的另一份遺囑,兩份遺囑相比,表示的意思均是周母決定將北京市朝陽區一號百分之百的產權由次子周某杰壹人繼承,只是在個別詞的表述上進行了修改,周某杰表示當時其母親寫了一份之后,覺得還可以再完善,后又重新寫了一份。

          2015年12月18日,周母與周某坤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涉案房屋以842600元價格出售給周某坤,后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周某坤名下。2020年8月31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出具判決書,確認周母與周某坤就涉案房屋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周某坤上訴后,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出具判決書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2021年4月9日,涉案房屋恢復登記至周母名下。

          庭審中,周某坤提交周母親筆手書一份,其中第五條記載:今后我不在的時候剩下的錢不再分給周某杰。周某杰對此真實性不予認可。

          裁判結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歸原告周某杰所有;

          二、被告周某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原告周某杰支付水費26元;

          三、駁回原告周某杰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記在周母名下,屬于周母的遺產范圍。遺囑的形式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關于本案中遺囑的性質,雖三被告抗辯稱遺囑系周某杰事先草擬,由周母謄寫,但綜合本案證據,且原告、三被告均認可為周母本人書寫,遺囑亦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故法院認為涉案遺囑為周母的自書遺囑,且該自書遺囑合法有效。現周某杰主張按照遺囑內容將涉案房屋由其一人繼承,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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