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高臺法院審理2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2月12日,高臺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韓某某、王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案,并當庭宣判,各被告人分別獲刑。
2022年1月以來,被告人韓某某、王某某在未查驗供貨者是否具備正規手續的情況下,通過非正規渠道從他人處低價購入保健品,并向不特定人員銷售牟利。其中韓某某非法銷售金額900元,王某某非法銷售金額145元。經鑒定,上述保健食品中均檢測出國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某、王某某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銷售含有國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保健食品,其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被告人韓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且自愿認罪認罰,法院遂依法判處被告人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同時,對扣押的違禁品予以沒收,并判決禁止該2名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被告人韓某某、王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應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孫某某作為王某某實際經營的保健品店工商營業執照的登記經營者承擔侵權連帶責任。據此,分別判處韓某某、王某某、孫某某3名被告承擔銷售數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并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對其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賠禮道歉。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影響著每個人的日常生活和健康,我們始終要堅持“零容忍”的態度對待食品安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西地那非是禁止在食品加工、銷售過程中摻入的物質,屬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廣大消費者要提高對有毒有害產品危害性的認識,理性選擇保健產品,慎購保健品。
撰稿:刑事審判庭
編輯:qysb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