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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市場監管局發布規范疫情防控期間市場價格行為提醒告誡函

          2022-04-16 10:40:58    來源: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作者:   編輯:qysb005
          全市各經營者:

          當前,新冠疫情防控形勢復雜嚴峻。病毒無情,人有情。保持居民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價格穩定,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既是全體經營者的應盡義務,也是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責所在。戰“疫”大考,需要全社會攜手努力、共克時艱、勇毅擔當。現就有關事項作如下提醒告誡:

          一、堅持依法合規誠信經營。經營者要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守信的定價原則,加強自律,杜絕違法行為發生。

          二、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貨簽對位、標示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不得利用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打折、虛假價格承諾等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

          四、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不得囤積居奇、哄抬價格,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五、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互聯網平臺企業不得利用市場支配地位,擅自提高傭金和配送服務費標準,不得低價傾銷、無序擴張、惡意競爭。

          七、各行業協會、商會要積極引導經營者合法經營,共同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全市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市場巡查執法力度,從嚴從快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歡迎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加強監督,發現價格違法行為,請及時撥打“12345”熱線進行投訴舉報。

          附:《價格違法行為及處罰條款》

          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二、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四、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過快上漲,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根據安徽省《關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皖市監價〔2022〕3 號)規定,經營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線上、 線下銷售的基本民生商品以及防疫用品等,超過以下規定進銷差價率的,可作為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依據:

          (一)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的,進銷差價率超過 2022 年3 月 19 日(含當日)前 3 天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最高進銷差價率的;

          (二)2022 年 3 月 19 日(含當日)前,未實際銷售過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的, 進銷差價率參考同時期該經營者周邊 (或同類)市場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的進銷差價率,進行合理確定。

          進銷差價率=(銷售價格—進貨價格)/銷售價格×100%。

          因運輸、人工等客觀原因,導致成本發生明顯變化的,進銷差價率以實際成本為基礎,進行合理確定。

          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六、經營者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標簽: 萬元以上 責令改正 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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