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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動物檢疫及畜禽運輸監管工作的通知

          2022-04-20 16:36:51    來源: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作者:   編輯:qysb005
          各市、州、縣(區)農業農村(畜牧獸醫)局(中心):

          為規范動物檢疫工作,嚴格動物及動物產品的運輸監管,夯實動物疫病防控基礎,落實農業農村部第531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官方獸醫管理

          各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要嚴格按照《動物防疫法》《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規定,對已納入編制,現從事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認真組織摸底登記,及時登錄中國獸醫網獸醫衛生綜合信息平臺“官方獸醫管理系統”更新完善官方獸醫信息。各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結合動物檢疫申報(駐屠宰場)點的設置,明確官方獸醫的工作地點、管理范圍、出證權限,可根據檢疫工作的需要,指定獸醫專業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要嚴格規范官方獸醫行為,禁止官方獸醫違法違規檢疫。各地官方獸醫信息錄入工作須在4月30日前完成,關于官方獸醫確認、任命等管理工作待國家規定出臺后按其執行。

          二、做好畜禽運輸主體及車輛備案

          各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要廣泛宣傳畜禽運輸主體及車輛備案規定,督促運輸畜禽的單位和個人自覺配合做好備案工作。畜禽運輸主體及車輛備案實行網上申報制,從事畜禽運輸的單位和個人登陸“湖北智慧獸醫+牧運通·?湖北”網或手機APP提出備案申請。對畜禽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備案申請的,應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對畜禽運輸車輛備案申請的,應提交車輛所有權人的營業執照、運輸車輛行駛證、運輸車輛照片。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運輸活動。申請人須對備案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受理備案申請后,應當核實相關材料信息,符合要求的及時備案,不符合要求的應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原生豬運輸車輛備案管理與公告要求不一致的,按公告要求辦理。

          三、規范畜禽產地檢疫

          縣級動物衛生監督主管部門要向社會公開轄區內畜禽產地檢疫申報點信息(包括申報點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以方便申報人申報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官方獸醫接到畜禽產地檢疫申報后,要嚴格查驗承運人及車輛是否備案、車輛防滲漏和清洗消毒裝置是否安裝到位并能正常使用、承運人電子運輸臺賬是否記錄詳細等情況。發現車輛未備案、被列入違法違規記錄的,不予受理。對備案車輛檢疫申報前抽檢環境樣為陽性的,暫停受理該車輛運輸申請,并責令車主限期改正。備案車輛一年內累計三次抽檢為陽性的,取消其備案資格,相關情況要及時向屬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禁止“多車一證”,對使用不同車輛運輸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官方獸醫應分別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跨省調運活禽、活羊的檢疫和調運管理,嚴格按照動物檢疫規程實施,不再要求進行H7N9禽流感、小反芻獸疫實驗室檢測。

          四、加快檢疫監管信息化建設

          抓緊完善“湖北智慧獸醫+牧運通·?湖北”信息平臺功能,加快推進檢疫監管與養殖、運輸、屠宰等信息互聯互通,實施檢疫申報、調運、落地全鏈條信息管理。健全智能糾錯功能,對信息和數據異常的及時警示提醒。各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要充分利用信息平臺,加快完善轄區內養殖場、屠宰場、檢疫申報點等基礎數據庫,實現貨主、啟運地、目的地等信息“菜單式”管理和動物檢疫監督全鏈條智慧監管。

          五、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各地要按照“查打并舉、依法整治、部門協作、標本兼治”的原則,全方位、多形式做好政策宣傳,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倒賣檢疫證章標志、變相收費、隔山開證、車輛和人員不備案從事畜禽運輸等違法違規行為。各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與商務、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形成聯動機制,強化行刑銜接,依法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力震懾。

          各市、州、縣(區)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要高度重視動物檢疫及畜禽運輸監管工作,明確責任單位,落實責任人員,保障工作條件,提高工作手段,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各市州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統一將轄區市、縣工作分管負責人與平臺信息管理員(日常監管人)名單匯總后,于4月25日前報省農業農村廳和省農業發展中心。

          聯系人:省農業農村廳畜牧獸醫處 李健 027-87660638;省農業發展中心獸醫與檢疫處?楊光君13971017469。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4月16日

          標簽: 官方獸醫 動物檢疫 產地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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