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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他她煲仔飯”狀告前加盟商商標侵權,法院判決:侵權成立!

          2022-04-24 08:56:23    來源:天心區人民法院微信號    作者:   編輯:qysb005

          在4月26日第22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天心法院依慣例推出涉知識產權保護系列典型案例。本期主題為特許經營合同(加盟關系)解除后加盟商使用商標侵權問題。

          “香他她煲仔飯”相信不少人都有吃過,可是最近,它跟人打上官司了,起訴的還是前加盟商。這又是為什么呢?讓天法小新帶大家來了解一下其中事由吧!

          1 案情回顧

          原告:長沙市香他她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他她公司)

          成立于2015年2月5日,其經營范圍為餐飲管理等。該公司獲得了“2017年度中國快餐百強企業”“2019年度中國快餐50強企業”“餐飲業質量安全提示工程示范企業”等榮譽。

          被告一 張林

          被告二 李山

          張林、李山曾與原告存在加盟關系

          被告三 王兵

          第23153078號“香他她”圖文商標由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核準注冊,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3類:飯店;快餐館;酒吧服務等。

          2019年7月16日,張林、李山兩個人與原告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建立加盟關系,合同期限三年,許可使用費3.8萬元。隨后,張林注冊個體工商戶即天心區××香快餐店,張林與李山用該快餐店開展餐飲加盟業務。

          2021年6月9日,因疫情開始,營業額降低,處于虧損狀態等原因,張林和李山向原告提交《解約申請》,申請自2021年6月9日起正式閉店,并承諾對門店招牌LOGO進行拆除,設備自行處理,以免影響品牌。

          2021年6月27日,原告同意張林、李山的閉店申請,并向李山退還加盟保證金。

          看到這里,雙方是友好合作關系,明明好聚好散,又是什么原因讓雙方產生糾紛呢?

          原來啊,張林、李山與原告解除加盟合同后,發現張林、李山承諾處理的含有“香他她”標識的經營設備以及張林個人名義注冊的天心區××香快餐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出現在了另一場所用于經營快餐,該店的實際經營者為王兵。

          2021年12月2日,原告將該三人作為被告向天心區法院提起訴訟。

          2 對簿公堂

          原告訴稱

          原告認為,被告張林、李山、王兵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經營場所招牌、菜單、店內廣告牌、裝飾物、桌牌、消費小票上使用原告第23153078號“香他她”圖文商標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且多處使用原告企業名稱和具有影響力的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訟請求為:1、判令確認三被告侵犯了原告第23153078號“香他她”注冊商標專用權并立即停止侵權;2、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企業名稱和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3、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

          被告辯稱

          張林辯稱:我與本案無關,現在的快餐店是李山在經營。

          李山辯稱:1、張林所述屬實,但現在快餐店經營者并非我李山;2、原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明顯過高,因為商標使用權三年是38 000元,實際上終止合同之后使用商標的時間也就三個月。

          王兵辯稱:天心區××香快餐店最初經營者是我本人,張林和李山是股東。張林和李山與原告解除合同后,考慮到經營設施是花錢購置的,遂將經營設施搬至另一場所開展快餐經營。

          天心區xx香快餐店已于2021年11月1日注銷。

          3 法院審理

          1關于原告主張的商標侵權的問題

          被訴侵權店鋪在招牌、菜單、店內廣告牌、門簾、桌子、小票、餐具上使用的“香他她”標識與本案權利商標“香他她”的文字部分構成相同;被訴侵權店鋪系快餐店,與原告第23153078號“香他她”圖文商標核定范圍相同,且上述經營設施均來源于原告曾授權加盟的經營場所,相關公眾會認為被訴侵權店鋪提供的快餐制售來源于原告或經原告授權,侵犯原告對涉案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2關于原告主張的不正當競爭的問題

          (一)被訴侵權店鋪使用的標識為“香他她煲仔飯”“香他她”標識,并非“長沙市香他她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或原告公司簡稱,對于使用上述標識行為,本院已認定構成商標侵權。(二)原告未提供其權利裝潢樣式圖以及權利裝潢投入使用的證據,故對于原告主張的被告的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3關于侵權責任主體的問題

          (一)王兵自認其是被訴侵權店鋪的實際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李山盡管辯稱其未參與侵權店鋪的經營,但是在加盟關系解除后,將含有侵犯原告商標權標識的設備設施交由王兵在侵權店鋪使用,屬于為侵權行為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商標侵權的行為,應該承擔商標侵權責任。(三)張林除了與李山有上述第2點相同行為之外,還將天心區××香快餐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交予王兵使用的行為,訴訟時天心區××香快餐店已注銷,作為天心區××香快餐店的經營者張林,亦要為幫助他人實施商標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4 關于賠償金額的問題

          原告未能提供其自身損失及被告侵權獲利的證據,故要求人民法院適用法定賠償。經綜合考慮原告品牌知名度及影響力、加盟費收取標準(3年3.8萬元)、被告的主觀過錯及其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侵權持續時間(實際經營只3個月)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定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9000元。

          4 法院判決

          被告張林、李山、王兵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3153078號“香他她”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立即拆除印有該商標的招牌、廣告牌、裝飾,立即停止使用印有“香他她”的菜單、消費小票;

          被告張林、李山、王兵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9000元;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2022年2月25日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 魏立宇

          一、特許經營合同(加盟合同)解除之后,被特許人繼續使用特許資源的,特許人可選擇提起侵權之訴或違約之訴。特許經營合同的實質是特許人將其擁有的特許經營資源許可給被特許人使用。特許經營資源可包括商標使用等,合同解除或終止后,雙方之間關于商標等知識產權的授權關系終止,被特許人應停止使用相關特許經營資源。被特許人仍使用商標等特許經營資源的,既構成侵權,也可能同時構成違約,特許人可依據雙方訂立的特許經營合同提起違約之訴,亦可選擇提起侵權之訴。

          二、特許經營合同解除后,相應經營設備應妥善處理。特許經營中的含有商標標識的經營設施不僅是有形財產,還有無形的財產屬性,承載著特許人的品牌價值,能夠為經營者帶來一定的競爭優勢。解除合同后,被特許人應當妥善處理,比如去除相應的權利標識,以免構成侵權。

          三、經營者不得將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證照出借他人。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依法按照規定登記注冊,停止經營后應及時向行政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將營業執照、食品許可證等證照妥善處理,切勿將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證照出借他人使用,否則可能引發法律風險。

          標簽: 商標侵權 特許經營合同 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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