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區非法捕撈,兩人被判拘役2個月、賠償近80萬元!
近日,廣東揭陽海警局偵辦的2宗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案開庭判決,兩名被告人被判處拘役2個月,附帶民事賠償近80萬元。
據悉,去年10月,兩名被告人及其船員駕駛非法捕撈雙拖漁船,在廣東惠來海域底拖網禁漁區線內使用電網進行捕撈作業,并使用網目尺寸小于國家規定的“單船(底層)桁桿拖網”的過渡漁具,當場被海警執法員查獲。經稱重,兩名被告人出海捕撈所得漁獲物均為300余公斤,經權威機構鑒定,其所獲得的漁獲物“螃蟹”“比目魚”等6項在認定基準日的認定價格合計為人民幣近2萬元。
法院認為,兩名被告人違反《漁業法》等法律法規,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法律規定,對兩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2個月;隨案查扣的漁網、電線予以沒收上繳,查扣的船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兩名被告人分別賠償非法捕撈造成的生態資源修復費用396880元、388933.6元,并承擔案件評估費用5000元。(廣東海警局 江子波 孫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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