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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球微頭條丨白酒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應如何處罰?

          2022-07-07 09:06:58    來源:食品伙伴網    作者:   編輯:qysb005

          食品伙伴網訊近日,有網友在市場監管總局留言咨詢食品安全抽檢(白酒)結果顯示“酒精度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應如何處罰,總局回復稱:上述檢驗結果應適用《食品安全法》處罰。

          總局的回復為此類行為進行了初步定性,即屬于”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表明了處罰的依據。但是,總局沒有具體答復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哪個條款進行處罰,接下來,本文對此進行分析。


          (相關資料圖)

          一、酒精度不屬于食品安全標準中規定的指標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酒精度并不屬于上述八個方面中的一個,并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僅規定了酒精度的標識方法,沒有對酒精度作出具體要求,由此可見,酒精度不屬于食品安全指標,因此對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的處罰也就不能適用于《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四條。這一點在業內已基本達成共識。

          二、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宜按照第一百二十五條進行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宜按照第一百二十五條中的”標簽不符合要求“進行處罰。

          三、以往案例分析

          查詢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管理智慧平臺中的行政處罰數據庫發現,近三四年約有40多個因酒精度不合格的行政處罰案例,其中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進行處罰的約有一半左右;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處罰的案例有5條;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處罰的案例有10條。

          四、結語

          食品安全監管是一項嚴謹嚴肅的工作,對產品不合格企業的處罰必須慎之又慎,在給予地方監管部門自由裁量權的同時,建議國家監管部門能進一步明確處罰的依據和尺度。

          標簽: 食品安全 食品添加劑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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