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時快訊】歐亞經濟聯盟如何管理食品添加劑
這個國慶假期,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再次吸引了廣大消費者眼球。我們知道,在世界范圍內,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嚴格監管,從而確保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工藝添加的必要性。由于受經濟、社會、飲食習慣等多因素的差異性影響,各國家和地區的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不盡相同,各具特色。出口食品企業應了解其目標國家的具體規定,才能確保產品出口的合規。為使相關企業能深入了解各國家/地區食品添加劑監管的差異,食品伙伴網將為大家進行各國家/地區食品添加劑監管要求的剖析,本期為大家介紹歐亞經濟聯盟如何進行食品添加劑的管理。
一、歐亞經濟聯盟簡介
歐亞經濟聯盟,前身為俄羅斯、白俄羅斯和哈薩克斯坦三國共同組成的關稅同盟,根據《歐亞經濟聯盟條約》規定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升級為歐亞經濟聯盟,總部位于莫斯科,其成員國包括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和亞美尼亞,常設管理機構為歐亞經濟委員會。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條約要求各成員國必須遵循食品安全通用法規,包括食品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要求、標簽標識要求以及特定產品技術法規規定等。鑒于此,出口至歐亞經濟聯盟成員國的產品,其添加劑使用必須符合歐亞經濟聯盟相關規定。
(資料圖)
二、食品添加劑監管概述
歐亞經濟委員會理事會負責發布關于聯盟的食品安全的技術規定和法規標準,從而確保在聯盟統一關稅區域內對食品添加劑、香精香料和加工助劑及食品中的使用建立強制且統一的執行要求。聯盟技術法規規定:只有當食品添加劑、香精香料和加工助劑符合技術法規以及同等效力的聯盟其他技術法規要求時,方可允許在聯盟統一關稅區域內流通。未經證明符合技術法規要求的食品添加劑等不得加貼市場流通統一標記(EAC)且不允許上市流通。在聯盟統一關稅區域內流通的食品添加劑、香精香料和加工助劑應提供能證明其安全性的資料、保證其溯源性(產品隨附文件)的資料以及相關產品貯存條件和有效期等信息。
對于無使用歷史或新研發的食品添加劑新品種,使用前需向歐亞經濟委員會下設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司進行申請,經風險評估及其它必要的實驗證明其使用對人體無害后方可用于食品生產中。
三、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規定
歐亞經濟聯盟對食品添加劑、香精香料和加工助劑的監管主要基于TR CU 029/2012《食品添加劑、香精香料和加工助劑》技術法規,主要內容包括食品添加劑的類別和種類、食品安全要求、食品添加劑的鑒別規范、各類食品添加劑的最大使用量水平要求、食品添加劑合格評定要求、香精香料使用要求等。該技術法規對食品添加劑的分類主要以添加劑功能進行劃分,并在不同附錄表中對添加劑功能中涉及防腐劑、著色劑、增味劑(不包括營養強化劑)等在不同類別產品中的最大使用量要求進行了規范,并對某些類別產品中禁用的添加劑類別進行了說明。需要注意的是,歐亞經濟聯盟對添加劑的使用并未制定規范詳細的食品分類標準,因此在判定添加劑是否可用于某產品時需結合聯盟產品對外經濟統一編碼(TN VED)進行統一分析研究。
對于香精香料和加工助劑的使用要求,TR CU 029/2012在不同的附錄表中均制定了允許使用的加工助劑列表和香精香料列表,表中所列的香精香料和加工助劑均允許在食品生產中按需使用。
對于食品添加劑編號使用要求,歐亞經濟聯盟采用的是歐盟食品添加劑編號系統(E-number)。其方式是在食品添加劑編號前加“E”,如E967木糖醇。有E-number的食品添加劑表示已由歐亞經濟聯盟批準使用。
對于營養強化劑,目前聯盟尚未制定統一的使用標準,需遵循成員國相應的管理要求:如俄羅斯聯邦SanPiN 2.3.2.2804-10《食品營養及安全衛生要求》附錄19中詳細規定了營養強化劑在特定類別產品中的使用規范要求。
四、食品添加劑標識要求
歐亞經濟聯盟技術法規TR CU 022/2012《食品標簽》是食品標簽標識的主要依據,明確規定食品標簽標識必須真實反映產品的特性,不得含有誤導消費者的信息。該技術法規要求標簽中的食品添加劑應標識其功能名稱、添加劑名稱(可用INS號或E代碼代替)。若某添加劑有多重功能,則應標識其在產品中所發揮的具體功能。若產品標簽中已標識“碳酸”或類似字樣,則配料中所使用的二氧化碳可豁免標識。對于產品中所使用的香精香料,需在標簽中標識“香精香料”字樣(ароматизатор(ы)),與食品名稱相關的香料成分可豁免在標簽中標識。
對于產品標示“0添加”“未添加”等聲稱用語,需滿足產品在允許添加或使用某類添加劑如防腐劑或著色劑的前提下,聲稱方應在遵循事實的條件下對產品中某類成分進行“0添加”聲稱;若產品本身禁止使用某類添加劑,則不得對該類添加劑進行“0添加”聲稱。
五、食品添加劑使用示例
以谷氨酸鈉(E621)為例,判定其是否可在調味品中使用?最大使用量是多少?分析結論如下:
(1)根據TR CU 029/2012附錄表2,谷氨酸鈉(E621)作為增味劑可用于食品生產,因此判定谷氨酸鈉可用。
(2)由于歐亞經濟聯盟無食品類別劃分標準,因此需結合調味品的使用屬性判定其是否可以使用谷氨酸鈉。根據TR CU 029/2012附錄16“增味劑的使用標準”:谷氨酸鈉可單獨或與其它谷氨酸鹽類如谷氨酸鉀(E622)混合用于調味品和調味料(Приправы и пряности)中,其最大使用量為GMP。而對于除調味品和調味料之外的其它所有食品類別,谷氨酸鈉在其中的最大使用量則為10g/kg。企業在使用相關添加劑時一定要明確所對應的產品及使用標準,避免超范圍或超限量使用,從而導致產品不合規。 相關報道:日本如何管理食品添加劑 歐盟如何管理食品添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