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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觀點:歐盟修訂2'-巖藻糖基乳糖作為新型食品的使用條件

          2023-05-16 17:20:07    來源:食品伙伴網    作者:
              2023年5月15日,歐盟委員會發布法規(EU)2023/950,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EU)2015/2283,就新型食品2"-巖藻糖基乳糖(2’-Fucosyllactose)的使用條件修訂(EU)2017/2470實施細則附件。本法規在歐盟官方公報公布后20天生效。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實施細則(EU)2017/2470附件表1(授權新型食品)中的“2"-巖藻糖基乳糖”條目由以下內容代替:

          授權新型食品

          可以使用新食品的條件


          【資料圖】

          其他特定標簽要求

          2"-巖藻糖基乳糖

          指定食品類別

          最高水平

          1、含有該新型食品的食品標簽上的名稱應為“2"-巖藻糖基乳糖”。

          2、含有2′-巖藻糖基乳糖的食品補充劑的標簽應注明,如果在同一天食用了添加了2′-巖藻糖基乳糖的其他食品,則不得使用該補充劑。

          3、含有2′-巖藻糖基乳糖的嬰幼兒食品補充劑的標簽應注明,如果母乳或其他添加了2′-巖藻糖基乳糖的食品在同一天被食用,則不得使用該補充劑。

          未經調味的巴氏滅菌和滅菌(包括UHT)的乳基產品

          1.2 克/升

          未調味的發酵乳基產品

          飲料為1.2克/升

          飲料以外的產品為19.2克/千克

          調味發酵乳基產品,包括熱處理產品

          飲料為1.2克/升

          飲料以外的產品為19.2克/千克

          乳制品類似物,包括飲料增白劑

          飲料為1.2克/升

          飲料以外的產品為12克/千克

          增白劑為400克/千克

          谷物棒

          12 克/千克

          餐桌甜味劑

          200 克/千克

          (EU)609/2013號條例定義的嬰兒配方奶粉

          1.2克/升,適用于最終產品,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EU)609/2013號條例定義的較大嬰兒配方奶粉

          1.2克/升,適用于最終產品,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EU)609/2013號條例定義的加工谷物食品和嬰幼兒食品

          飲料以外的產品為12克/千克

          1.2克/升,適用于即食液態食品,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供幼兒使用的以牛奶為基礎的飲料和類似產品

          1.2克/升,適用于含乳飲料和成品中的類似產品,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EU)609/2013號條例定義的特殊醫療用途食品

          根據產品所針對的人群的特定營養需求

          (EU)609/2013號條例定義的用于控制體重的膳食替代品

          飲料為4.8克/升

          小吃為40 克/千克

          根據(EU)609/2013號條例的要求,有不含或減少含麩質聲明的面包和面食產品

          60 克/千克

          調味飲料

          1.2克/升

          咖啡、茶(不包括紅茶)、草藥和水果浸劑、菊苣;茶、草藥和水果浸劑以及菊苣提取物;用于灌輸的茶、植物、水果和谷物制劑,以及這些產品的混合物和速溶混合物

          9.6克/升-最高水平指的是隨時可用的產品

          指令2002/46/EC中定義的食品補充劑,適用于普通人群,不包括嬰兒

          普通人群3.0克/天

          幼兒1.2克/天

          編輯:qysb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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