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觀點:歐盟修訂2'-巖藻糖基乳糖作為新型食品的使用條件
實施細則(EU)2017/2470附件表1(授權新型食品)中的“2"-巖藻糖基乳糖”條目由以下內容代替:
授權新型食品 | 可以使用新食品的條件
| 其他特定標簽要求 | |
2"-巖藻糖基乳糖 | 指定食品類別 | 最高水平 | 1、含有該新型食品的食品標簽上的名稱應為“2"-巖藻糖基乳糖”。 2、含有2′-巖藻糖基乳糖的食品補充劑的標簽應注明,如果在同一天食用了添加了2′-巖藻糖基乳糖的其他食品,則不得使用該補充劑。 3、含有2′-巖藻糖基乳糖的嬰幼兒食品補充劑的標簽應注明,如果母乳或其他添加了2′-巖藻糖基乳糖的食品在同一天被食用,則不得使用該補充劑。 |
未經調味的巴氏滅菌和滅菌(包括UHT)的乳基產品 | 1.2 克/升 | ||
未調味的發酵乳基產品 | 飲料為1.2克/升 | ||
飲料以外的產品為19.2克/千克 | |||
調味發酵乳基產品,包括熱處理產品 | 飲料為1.2克/升 | ||
飲料以外的產品為19.2克/千克 | |||
乳制品類似物,包括飲料增白劑 | 飲料為1.2克/升 | ||
飲料以外的產品為12克/千克 | |||
增白劑為400克/千克 | |||
谷物棒 | 12 克/千克 | ||
餐桌甜味劑 | 200 克/千克 | ||
(EU)609/2013號條例定義的嬰兒配方奶粉 | 1.2克/升,適用于最終產品,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 ||
(EU)609/2013號條例定義的較大嬰兒配方奶粉 | 1.2克/升,適用于最終產品,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 ||
(EU)609/2013號條例定義的加工谷物食品和嬰幼兒食品 | 飲料以外的產品為12克/千克 | ||
1.2克/升,適用于即食液態食品,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 |||
供幼兒使用的以牛奶為基礎的飲料和類似產品 | 1.2克/升,適用于含乳飲料和成品中的類似產品,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 ||
(EU)609/2013號條例定義的特殊醫療用途食品 | 根據產品所針對的人群的特定營養需求 | ||
(EU)609/2013號條例定義的用于控制體重的膳食替代品 | 飲料為4.8克/升 | ||
小吃為40 克/千克 | |||
根據(EU)609/2013號條例的要求,有不含或減少含麩質聲明的面包和面食產品 | 60 克/千克 | ||
調味飲料 | 1.2克/升 | ||
咖啡、茶(不包括紅茶)、草藥和水果浸劑、菊苣;茶、草藥和水果浸劑以及菊苣提取物;用于灌輸的茶、植物、水果和谷物制劑,以及這些產品的混合物和速溶混合物 | 9.6克/升-最高水平指的是隨時可用的產品 | ||
指令2002/46/EC中定義的食品補充劑,適用于普通人群,不包括嬰兒 | 普通人群3.0克/天 | ||
幼兒1.2克/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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