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檢不合格?嚴查!廣州公布第三批“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2022年以來,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依法嚴厲查處涉及食品安全、虛假廣告、非法加裝電動車等違法違規行為,有效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著力防范化解市場經營風險。
【資料圖】
為加強宣傳震懾作用,實現查辦一案警示一片,現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案例1
某食品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
國家標準的食品案
案情
2022年7月,白云區市場監管局對某食品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780元、罰款18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生產的涉案“油條(糕點)”大腸菌群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涉案產品貨值金額為17670.4元,違法所得3780元。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
本案中,當事人生產的“油條(糕點)”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容易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傷害。本案的查處,既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力度,又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8
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從事食品
生產違法行為案
案情
2022年10月,增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某食品公司一年內多次食品抽檢不合格等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82.45元;罰款105000元;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同時,對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
2022年6月至8月期間,增城區市場監管局先后收到廣東省市場監管局及其他地市轉來的食品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生產的老婆餅、薄霸韌性餅干、猴菇味餅干及大椰子餅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合格。立案調查期間,增城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實施生產過程控制記錄且拒不改正。
經查,當事人生產過氧化值項目不合格食品總涉案貨值為8895元,總違法所得為982.45元。當事人生產油脂酸敗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生產的油脂酸敗的產品種類多(4種),可以從重處罰。增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982.45元、罰款8600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未按規定制定并實施生產過程控制要求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增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的項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9000元的行政處罰。
另查明,當事人分別于2021年8月20日及2022年2月17日,曾因生產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及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先后被增城區市場監管局予以行政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增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給予其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
點評
本案中的當事人,一年內多次食品抽檢不合格,且屢教不改,被從重處罰,實在是“罪有應得”。嚴格執法辦案,依法懲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不僅是市場監管部門職能所系,更是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底線。
案例9
某連鎖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
和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案
案情
2022年5月,花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連鎖超市花都分公司經營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8盒霉變散裝蝦干和11袋超過保質期的大米,沒收違法所得162元,罰款5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花都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當事人涉嫌銷售過期、變質、更改生產日期食品。執法工作人員現場檢查,并未發現舉報涉及的更改生產日期的食品,但在該超市二樓大米專柜發現11袋某品牌大米超過保質期,在海產干貨區發現8盒散裝食品河蝦干外表性狀發生明顯霉變,依法將上述超過保質期、變質食品予以扣押。
當事人提供了上述涉案食品的進貨資料與銷售記錄,涉案違法所得共162元。當事人銷售霉變、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第十項的規定,花都區市場監管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
食品安全無小事。本案對于食品經營者的借鑒意義在于,必須嚴格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法規范自己的經營行為,千萬不能觸碰食品安全的“紅線”。
案例10
某魚檔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案情
2022年4月,從化區市場監管局某魚檔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390.10元,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2月13日,從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6份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草魚、羅非魚、生魚、大頭魚、倉魚、鰱魚被抽檢出五氯酚酸鈉,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及申請復檢。檢查現場,當事人能提供購貨票據和進貨明細表,但無法提供供貨商《營業執照》及食品合格證明資料。
案發后,當事人未能成功召回銷售出去的產品,認定涉案食品的貨值為4390.10元,違法所得為4390.10元。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從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
五氯酚酸鈉是一種有機氯農藥,屬于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法定情形(動物性食品中不得檢出)。本案中,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多種魚類,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符合《食品安全法》有關處罰規定。
來源:廣州市場監管
供稿:執法處 編輯:qysb005